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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法】网民在微信群实施网络暴力被行政处罚
浏览量:117      发布时间:2024/10/22 15:50:25

“良言一句三冬暖,恶语伤人六月寒”。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权利,但言论自由不是万能的保护伞,网络绝非法外之地,文明上网,维护网络安全,共建和谐清朗的网络环境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。

近日,任城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鲁某称她被别人在网络上辱骂。经查,因感情纠纷,鲁某前夫张某在微信群内公然辱骂鲁某,严重侵害鲁某合法权益,扰乱社会公共秩序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(二)项之规定,任城区公安分局依法给予张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。

法律链接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:

(一)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;

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

(三)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;

(四)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、侮辱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

(五)多次发送淫秽、侮辱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;

(六)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。

任城公安提醒:

网络是个虚拟的空间,但并不是法外之地,网民可以在网络张扬个性、宣泄情绪、表达意见建议,但是,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,必须尊重事实,对自己的言行负责,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,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