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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法】拒绝拒绝“按键”伤人 避免网络戾气变成伤人利器
浏览量:401      发布时间:2024/9/29 16:41:30

网络不是法外之地,网民在网络上的言行要恪守真实客观,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,否则,一旦越过底线,就会触犯法律,被追究责任。

近日,因督促缴纳医疗保险相关事宜,村民郑某某(男,40岁,济宁市任城区人)在400余人村民微信群里对村委工作人员进行辱骂,社会影响恶劣,破坏了网络环境的和谐与秩序。目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(二)项之规定,决定给予郑某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。

法律链接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:

(一)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;

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

(三)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;

(四)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、侮辱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

(五)多次发送淫秽、侮辱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;

(六)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。

任城网警提醒:网络并非法外之地,对于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言论、扰乱社会秩序的,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处理,对于造成恶劣影响、情节严重的,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