客服热线:0537-2967600
【以案释法】微信朋友圈辱骂他人,被行政处罚!
浏览量:305      发布时间:2024/9/29 16:35:03

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,营造清朗网络空间,任城公安根据公安部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相关部署要求,针对网上辱骂他人、造谣生事等网络违法乱象开展集中打击整治,坚决维护清朗有序网络空间。

近日,任城区公安分局接到王某报案称:因路某某怀疑王某抢其男友,路某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辱骂王某“白莲花”“绿茶婊”等人身攻击语言,对王某的工作及生活造成恶劣影响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。路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(第二款)之规定,其行为构成公然侮辱他人行为。根据法律规定,任城公安机关给予路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。

法律链接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:

(一)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;

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

(三)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;

(四)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、侮辱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

(五)多次发送淫秽、侮辱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;

(六)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。

任城网警提醒:网络绝非法外之地。对于利用互联网发布不实信息、扰乱社会秩序、随意辱骂、污蔑他人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,一经发现,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。请广大市民、网友不信谣、不传谣、不造谣,共同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舆论环境和良好社会秩序。